原告李**与被告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耕种原告的土地;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6年李**将自己的住宅卖给了王**,在二轮土地承包时王**未经李**同意,擅自将土地台账中李**的名字换成了王**,并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李**就此时向东宁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经过仲裁裁决王**的三块地共27.92亩归李**所有,由李**承包经营。仲裁裁决后,王**向东宁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东宁市人民法院下发裁定书,确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李**认为虽然王**提起了诉讼,但是因为人民法院是以下发裁定书的方式确定...(本文书还有28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