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付**、童*、刘**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正确。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7年11月23日23时许,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民警得知矿山路某某酒店**楼最东边一暗房内有人开设赌场,遂对该赌场进行检查,对赌场内付**、童*、刘**等20余名涉赌人员进行控制。检查发现了大量用于“推对子、百家乐”赌博的用具。2017年11月26日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
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付**、童*、刘**指认未央区矿山路某某酒店**楼东边暗房系其开设赌场的地方。汪某指认未央区矿山路某某酒店**楼东边暗房系其上班的赌场。胡**指认未央区矿山路某某酒店是其推对子的地方。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查获现场扣押付**赌博所得226700元。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09年9月5日,付**因赌博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500元。2014年4月9日,付**因赌博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本文书还有32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