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吴**、夏*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被告吴**、夏*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一次性支付拖欠原告的股份转让金120000元;二、判令两被告支付从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3月2日止的原告延期付款的违约利息损失1440元,2018年3月3日至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7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长沙众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晓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持有的长沙众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80%的股权作价20万元转让给两被告,并约定了付款时间。后原告按约履行了转让方的义务并协助被告办理了80%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但两被告未按约定付清全部款项,目前尚欠12万元。经原告催讨,两被告一直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不付清,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两被告共同辩称,原...(本文书还有1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