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支行(下简称锦州银行沈北支行)、被告沈阳丰汇科贸有限公司(下简称丰汇公司)、被告张*、被告沈阳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安怡物业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锦州银行沈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安怡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丰汇公司、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停止对原告购买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号的华利大厦12-**房屋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2、判令确认沈阳华利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下简称华利公司)与潘*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潘*娥与原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并确认上述房产归原...(本文书还有35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