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张**、柴**、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0303民初****号民事裁定、绝色驳回原告的起诉。高**不服该裁定,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吉03民终****号民事裁定书,指定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于2018年1月8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张**、被告柴**、被告柴**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诉称: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10年被告以经营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万元,约定于2013年9月15日内还清,并出具了欠条,原告按柴**的要求将此款汇至了其继母张**名下,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又因被告张**、柴**、柴**系夫妻、父子关系,属同一利益体系,故诉至法院,...(本文书还有20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