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依法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用。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已经人民法院判决予以确认),具体被上诉人是怎样受伤,上诉人一概不知,原审判决以劳动关系确认承担工伤主体责任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将劳务承包给案外人张*,被上诉人是在张*个人承包施工过程中受伤,因此一审应追加张*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一审中,上诉人一再主张追加张*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一审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追加被告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本文书还有37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