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段**诉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一案,不服介休市人民法院(2018)晋078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查明,段**于2016年8月22日向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12月2日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727行初****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段**起诉。后段**不服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5月5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7行终****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祁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2017年10月30日,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727行初****号行政判决书,判令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对段**的申请作出处理。2017年11月16日,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段**要求办理退休手续的答复》。2018年5月16日,段*...(本文书还有19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