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何**、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9146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3日8时0分许,何**驾驶陕b×××××小型普通客车沿永登高速由北向南(许昌至永城方向)行驶至永登高速252km处时,因操作不当,右后轮压到事发地点的新泽西护栏后,车身刮蹭到护栏上固定的广告牌三脚架,造成陕b×××××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谷全英甩出车外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陕b×××××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9月26日,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三高速执勤大队出具豫k公交认字(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发生路段为永登高速转许平南高速互通立交桥,沥青路面,路面干燥,路面施划标线,白天能见度良好,何**...(本文书还有1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