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鸡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黑龙江省新天地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商砼公司)、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7)黑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鸡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被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被上诉人新天地商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鸡西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二项,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三项,上诉人不承担鉴定费。3、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新天地商砼公司与张*系承揽合同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新天地商砼公司系定作人,对本起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原审法院曲解保险合同第二十条含义,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含义:一是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具...(本文书还有50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