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鸡西市申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申太公司)、一审第三人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2日作出的(2018)黑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被上诉人申太公司清算组组长郎**以及一审第三人徐**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永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王**一审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申太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徐**对王**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二至证据五第三人无异议,申太公司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足以证明在2015年3月18日徐**就车牌号为黑g×××××的奥迪牌小型轿车出卖给王**,同时占有使用的事实。因进口奥迪车在...(本文书还有27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