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陆**与被告(原告)新疆恒安达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恒安达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受理,被告恒安达公司于同日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之规定,本院并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福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及委托代理人黄**与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被告)陆**诉称,2010年10月,原告开始在被告单位上班,从事矿井下掘进和爆破工作。2011年9月原告在工作中因三轮车滑动将胸骨挤伤,之后经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的伤为工伤,已构成十级伤残,期间原告多次找被告单位解决此事,可是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要...(本文书还有3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