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二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王**与张**、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周**、余**对执行被执行人张**、吕**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庆相桥南侧、濉溪中路东侧兆国大厦东侧x#**室的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周**、余**称,2006年7月,张**使用其宅基地与其联合建房,建成后承诺分配兆国大厦x#**室两套房屋。因x#**室已被张**另卖他人,周**、余**现实际占有使用x#**室,并已居住多年。为维护周**、余**合法权益,请求解除对淮北市相山区庆相桥南侧、濉溪中路东侧兆国大厦东侧x#**室房屋的查封。
案外人周**、余**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1、张**所签证明;2、淮北市相山区三堤口街道办事处庆相桥社区居委...(本文书还有1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