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的水电材料款项85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自2017年12月8日到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逾期罚息标准计算);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下旬,被告承接了贵阳市保利温泉(iu酒店)装修工程,原告经朋友介绍去被告承包的项目上提供水电材料,原告按照约定提供了材料,但到酒店开业,被告均未付款。后经酒店投资人协调,双方在2017年12月8日进行结算,被告结算后出具了一张欠条,承诺所欠原告...(本文书还有1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