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诉称:2018年3月18日1时30分,康**驾驶豫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rj7**挂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漯河市龙江路自西向东行驶时与陈*斌驾驶豫l×××××号小型轿车沿后宋路自北向南行驶时相撞,相撞后康**驾驶的车辆失控又撞到道路南侧的房屋,造成双方车损、陈*斌及李*丹、张洪思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出具了漯公交认字【2018】第0323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斌无责任。驶豫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人为康**,该车在被告保...(本文书还有19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