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受理。2018年3月6日,原告黄**提供书面申请要求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2018年3月20日,抚州金田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2018年4月17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被告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医药费28876.2元、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费用暂计32501.12元(待鉴定结果出后重新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期间,原告黄**增加第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6876.12元、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费用共计67270.12元(具体计算详见清单)。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日上午,原告出门去金房村后面的马嘴山上捡板栗,捡了一会儿,同村的被告许**说她家田里的水被原告放了,对着原告破口大骂(当时本村妇女定英和原告一起在捡板栗)。一开始原告末作理会,随后被告仍然在骂...(本文书还有44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