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诉被告冯**、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洛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委托诉讼代理人晁*、被告冯**、冯**、被告中国人寿洛阳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9日13时,被告冯**驾驶豫c×××××号车至河南省××××东环交叉口西约200米处时将原告郭**撞伤,在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现花费医疗费82000元,原告诊断为半月板损伤膝关节十字韧带断裂(前后交叉韧带断裂),后因被告在住院期间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导致原告被迫出院,出院后仍需要继续治疗,后经漯河市交...(本文书还有1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