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5日、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及沈*、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配件损失费、维修费和辅料费共计68964.72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拆解费400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鉴定费2168.94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0日9时35分许原告驾驶其所有的蒙***号小型越野车沿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银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神农中医院前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对方车辆司机开车逃逸,后原告及时报案。该事故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赛罕区大队(以下简称赛罕区交警大队)认定,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12月6日赛罕区交警大队委托内蒙古众鑫司法鉴定所对涉案车辆进行了车辆损失鉴定。鉴定结果...(本文书还有23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