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与被申请人上海新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发生争议,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5日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会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宋**称: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7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仅按照15元/小时支付加班工资,周*加班则不发放加班费。2018年9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微信群告知申请人不用继续至被申请人处工作。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加班工资4579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02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通金3902元。2018年10月19日,申请人增加一项仲裁请求为;4、被申请人支付申...(本文书还有1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