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与被告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远飞,被告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照月利息2分计算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被告多次在原告处借款,截止2014年4月被告还欠原告12万元没有归还,并约定月利息3分。时隔多年,被告一直没有履行偿还义务,其行为已经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盛**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不是客观真实的,2014年被告在做生意时与原告有9000道10000元的货款冲账,同时在2014年已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后被告回来卖房子又还了原告15万元,共计还款25万元,且利息均超过3分,按照法律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应当偿还给被告。被告所欠原告本金是已经...(本文书还有1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