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谭*因与被上诉人宜昌市儿童公园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8)鄂05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谭*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8)鄂0502民初****号民事裁定,指令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无劳动关系,本案案由应当变更为人事争议纠纷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及其员工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谭*诉讼请求是有关劳动报酬及工资、江丽和福利方面,是劳动争议,不属于人事争议范畴;2.一审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人事关系,谭*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本文书还有1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