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张*、廖*(以下简称三原告)诉被告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三原告申请,本院通知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4月14日、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常**参加了第一、二次庭审。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告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涉案《锐健身益阳店合伙协议书》;2、判令被告向三原告退还共计人民币400000元出资;3、判令被告向三原告支付按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的利息违约赔偿金27924元(暂计至2016年9月8日);4、判令被告向三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损失31500元;5、对于第1、2、3项诉求判决被告按以下比例分别支付给各原告:原告廖*的金额占50%,原告张*、王*的金额分别占25%;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仲裁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4日,被告孟*与三原告签订了《锐健身益阳店合伙协议书》约定,拟设定公司名称...(本文书还有33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