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男,1968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女,1974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吴**因与被申请人吴**、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审查采用证据严重不当。1、再审申请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二“宁蒗县土地承包变化情况调查表”,被申请人质证时对该证据无异议,一审法院也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二审法院明知该份证据符合证据三要素、且双方均无争议,在判决中却未依据此证据作出正确的判决;2、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丽中行终字第38号行政裁定已明确告知本案系家庭纠纷,可以...(本文书还有1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