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xx宇、魏*、杨*对公诉机关指控均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xx宇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xx宇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有自首、立功情节,退还涉案手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建议对被告人xx宇适用缓刑。
被告人魏*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魏*在聚众斗殴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归还被害人手机,初犯,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魏*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杨*系自首,认罪态度好,取得被害人谅解,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建议对被告人杨*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xx宇、魏*、杨*聚众斗殴事实。
2017年10月14日下午,颜某听闻赵*要对其实施殴打,遂纠集郝*、王**、曹*、周*、裴某等十余人,与赵*自己或者其通过他人纠集的被告人xx宇、杨*、魏*以及谢*(已判刑)、王**(已判刑)、李*(已判刑)、杨**等十余人相约在泗阳县里仁乡与爱园镇交界处的大闸斗殴,其中,被告人杨...(本文书还有3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