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高**、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胡晋怀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何学知、人民陪审员付渌光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8日进行庭前证据交换,7月25日、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被告高**第一次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第二次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诉称:2017年12月26日8时许,被告高**驾驶湘b1***0小型普通客车由株洲市往株洲县渌口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潇湘双语学校门口路段时,遇原告朱**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自前进方向道路左侧往右横过马路,因高**驾驶车辆遇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时未避让,导致两车相撞,造成原告朱**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株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调查后认定被告高**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朱**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朱**受伤后被送入株洲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天,后转入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住院治疗94天。经株洲市湘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的伤情已经构成九级伤残、十级伤残各一项,伤后误工期为240天,护理期120天,营养期60天,后续治疗项目费用为10000元。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本文书还有55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