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广安分公司)、冯**、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冯**、被告陈**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及人民财保广安分公司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民财保广安分公司的代表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6785.45元(医疗费10585.45元、鉴定费1200元、误工费21600元、护理费16200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伙食补助费2450元、营养费245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2、判令被告人民财保广安分公司在承保范围承担保险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日9时30分左右...(本文书还有2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