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豫1726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豫17民终****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2017)豫1726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在审理中,本院依职权追加赵*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被告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第三人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4日,原、被告签订“...(本文书还有37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