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顶山市信雅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雅达商贸公司)与被告河南中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鸿实业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受理后,中鸿实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豫0411民初****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中鸿实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中鸿实业公司收到裁定书后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8)豫04民辖终****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在审理中根据案情,依法通知河南省汉弘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弘装饰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13日、5月17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雅达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郭**,中鸿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樊**,汉弘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雅达商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鸿实业公司偿还信雅达商贸公司债权共计2357.9649万元(其中2014年2月12日借款本金600万元;2014年3月10日的借款本金1757.9649万元)及违约金(其中...(本文书还有4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