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杨**与被告康巴什区哈巴格希街道办事处乌兰什里村十二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审查认为案情复杂,于2018年5月10日,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法定代理人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康巴什区哈巴格希街道办事处乌兰什里村十二社的社长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27760元,退耕地补偿款7000元,律师费7000元,车费和人工费8000元,共计4976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被告方**,二人一个户口,在2017年被告方的社的农耕地被国家征用,二原告户口名下应分的土...(本文书还有2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