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弘顺医药公司于2004年7月29日注册成立,被告人望**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为诊断药物、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三类医用器具类、医用材料类;二类医用光电仪器类、医用装备类等。2014年2月25日,弘顺医药公司股东变更为望**、望*、望*、朱*1,持股比例分别为88.2353%、9.8039%、0.9804%、0.9804%,法定代表人为望*;2015年7月24日,公司股东变更为望*、刘**、望**、望*,同年8月14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望**。2016年11月10日,甲方望**、望*、望*、刘**与乙方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弘顺医药公司总资产净值为2833635.98元,甲方以40%的股权资本及1133454.4元转让给望*,以60%股权资本及1700181.6元转让给郭**,由郭**控股;原弘...(本文书还有14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