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于**因与被上诉人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新井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于**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五荒治理过程中,将位于赤峰市××区的河滩地进行治理,树木已成材。2012年村为了开办沙厂,将于**所治理土地收回,给付土地治理费每亩5000元,由于于**所栽树木未予以补偿,2012年10月7日时任村委会主任杨*明为于**出具《关于于**南河湾地处理意见》。2014年4月20日,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征占成果林地35.312亩,其中包括于**所治理的土地4.8亩。一审法院错误的将土地治理费认定为村民委员会...(本文书还有20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