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杨*与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当铺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当铺地村委会)、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当铺地乡政府)、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松山区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被告当铺地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当铺地乡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松山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283400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4月20日,原告承包被告杨*14.62亩土地种植树苗,松山区政府对土地部分予以征占。2017年4月20日合同到期,原告继续与被告签订合同,合伙种植树苗,合同期限为2017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实际耕种面积为13.3亩,其中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登记面积为4亩,林影地面积为9.3亩。2017年9月25日松山区政府征占涉案土地,被告多次通...(本文书还有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