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大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路市政公司)与被告山东齐利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路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路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货款60,040元、赔偿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停工损失75,000元、给付安装费用23,000元、赔偿因未开增值税发票无法抵顶进项税所造成的损失36,314.48元,以上合计194,354.4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7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二波护栏板、圆立柱、托架等产品的数量、单价及质量,总货款合计416,4...(本文书还有19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