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高**、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被告申请追加高**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不同意追加高**为被告,本院依法追加高**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被告高**、郭**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第三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7337.0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第三人同是安阳市文峰区晁家村村民(该村现已拆迁),2016年6月份,被告家里盖房子,经高**介绍,原告程**和原告的儿子高建一都在被告处打工,原告是从被告处每天领取工资;2016年6月27日,原告在被告家中打工时,右手被挤压弄断,受伤非常严重。但双方至今未达成和解,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本文书还有3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