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王**、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217.5元(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1月30日的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逾期滞纳金从2018年1月31日起算至清偿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30日王**因资金周*向徐**借款6万元,约定于2018年1月30日还清本金及利息,同时约定有逾期滞纳金。到期后徐**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
王**、程*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王**、程*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后,不作答辩亦不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可视为对原告诉称事实无异议,结合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据...(本文书还有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