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白**与被上诉人辉县市宏达矿山设备厂、被上诉人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梁**于2008年8月18日向辉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69067.6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8)辉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白**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被告白**于2001年购买河南g18599号农用三轮车一辆,未过户,未参加过年审,买车后其经常在第二被告辉县市宏达矿山设备厂拉废砂,每拉一车第二被告付运费14元,每月底到厂里结算。2008年8月2日10时许,被告白**持c4证驾驶其农用三轮车(交警队认定其车达到报废标准,且超载)拉废砂至三原线59km+100m处时,由东向南左拐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梁**无证驾驶的...(本文书还有2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