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张**、李**、蒋**、寇**、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被告张**、李**、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被告寇**,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7月10日被告张**申请对何*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重新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于2018年9月28日出具鉴定意见。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9256.91元;2、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3、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8日,被告承接了空调隔音板安装工程,雇请原告以每天150元提供劳务。7月22日下午5点时许,原告在安装过程中,因脚手架竹梯突然断裂摔落受伤。原告在往钟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7天,先后开支医疗费57371.73元。2018年2月22日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30%,后期治疗费需要2万元,护理日期及营养日期分别为90日。
张**、李**、蒋**辩称:1、原告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精神抚慰金不应当支持;2、何*漏列当事人,应当追加李**、李**、寇**、蒋**、林光和参与诉讼,查明案件事实,确认责任比例;3、张**、李**、蒋**、寇**四被告不是合伙关系...(本文书还有53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