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7日,中冶公司、朱**共同作为初始股东(甲方),国储化工公司、金鸿公司共同作为投资方(乙方),威尔达公司作为目标公司(丙方),三方签订《关于威尔达公司之增资协议》(下称增资协议),约定:甲方现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投资方拟以现金认购目标公司合计2.8亿元新增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投资方合计认缴的出资总额占目标公司届时注册资本的70%;各方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具体为,国储化工公司出资2亿元、持股比例50%,中冶公司出资0.9亿元、持股比例22.5%,金鸿公司出资0.8亿元、持股比例20%,朱**出资0.3亿元、持股比例7.5%,以上出资额合计4亿元;本协议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第一笔到位资金为3000万元,目标公司工商变更手续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付至1.68亿元,目标公司工商变更手续完成后50个工作日内付至2.8亿元;初始股东和目标公司保证未涉入对或可能对本协议项下增资构成实质影响的任何正在进行或尚未了结、将要进行或被其他第三方声称将要进行的诉讼;目标公司向投资方承诺,目标公司将于2016年8月31日前,按照投资方的要求完成关于投资方对目标公司进行法律及财务尽职调查后发现的全部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取得投资方书面认可,如因整改不彻底给目标公司及投资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都由初始股东承担或赔偿,并以初始股东全部股权进行担保;初始股东向投资方承诺,如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因目标公司及其子目标公司于本次交易完成前已存在的事项(该等事项包括债权、债务、纠纷、诉讼、仲裁或政府处罚等)均由初始股东全部承担,若导致目标...(本文书还有6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