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与被告艾**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杨**,被告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扶养费6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1977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男二女,由于被告在县城做生意,另有所爱,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03年原、被告曾协议离婚,但最终未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此后两人分别随子女生活,原告在2015在经医院检查患有宫颈癌,被告人艾**得知后,非但不照顾原还拒不接听原告电话,原告只得叫儿子女儿照料,自原告入院治疗至今己花费了近二十万元,...(本文书还有17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