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通辽市金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通辽市金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无须为被告缴纳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各项社会保险费;2.请求判令原告无须为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6206元;3.请求判令原告无须为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470元;4.请求判令原告无须为被告支付2016年8月至12月休息日加班工资4325.52元;5.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仲裁裁决原告为被告缴纳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各项社会保险费没有事实依据。因原告在给被告发放的工资中已包含五险一金,以工资形式发放保险金是征得被告同意,被告再次主张属于重复要求;二、...(本文书还有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