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白**、杨**承包地征收补偿款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张**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白**、杨**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张**虽不是承包经营户的户内成员,却是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要求分得属于自己母亲名下的占地补偿款,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另外,张**是农村户籍,与白**、杨**在一个户口本内,这是基本事实。张**的母亲生前与白**、杨**为一个承包组织,在其去世后,张**应得到补偿款。
杨**、白**共同辩称...(本文书还有1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