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市中信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祥公司)与被告大庆市龙圣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圣印刷)、被告大庆龙圣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圣广告)、被告蔡**、被告张**、被告赫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前,原告中信祥公司向本院提出查封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2018)黑0691财保****号民事裁定书:1、对被申请人大庆龙圣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龙圣印刷有限公司、蔡**、赫崇东、张**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5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2、对担保人孔**、刘*共同拥有的位于萨尔图区兰智路**号唐宁馨苑**号楼**号商服(房产证号:庆房权证萨尔图区字第××)予以查封;3、保全费5000.00元。后经原告中信祥公司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本文书还有35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