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凌*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2017)云01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昆明中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鲁**、何**、凌*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云昆国信执字第28号执行证书,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该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云01执****号执行裁定书。凌**(2017)云01执****号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昆明中院审查后,驳回凌*的异议请求,凌*向本院申请复议。
昆明中院查明,云南省昆明市国信公证处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4)云昆国信证字第948号公证书,载明:“甲方(额度申请人)鲁**,女,公民身份证号码:;配偶(额度申请人)何**,男,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鲁**,男,公民身份证号码:;(额度申请人)凌*,女,公民身份证号码:;乙方(额度授予人/抵押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号华尔顿大厦;负责人陈*。丙方(抵押人)鲁**,女,公民身份证号码:;配偶(抵押人)何**,男,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鲁**,女,公民身份证号码:;(抵押人)...(本文书还有4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