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梅**、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宜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安庆宜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被告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人保安庆宜城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梅**、江**连带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款326864.09元[医疗费64887.49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19天×30元/天),营养费5400元(180天×30元/天),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22948.6元,护理费39864元(150天×132.88元/天×2人),车损1950元,残疾赔偿金126560元(31640元/年×20年×20%),被扶养人生活费33184元(儿子:20740元/年×16年×20%÷2人),精神抚慰金16000元,鉴定费2500元],人保安庆宜城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9日12时16分,梅**驾驶江**所有的皖h×××...(本文书还有49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