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返还耕地8.5亩。事实及理由:原告张**与前夫苏万财于1997年登记结婚。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其与苏万财各分得土地8.5亩。2009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苏万财将原告分得的8.5亩耕地转让给被告赵**。后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未果。
被告赵**辩称,2011年3月25日,原告前夫苏万财将其所承包的土地17亩卖给被告16年,共计20,000.00元。2019年,原告索要其耕地8.5亩,称自己不知情,但被告已耕种8年,在此之前,原告一直没有向被告主张耕地的经营权,现在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另外,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时并不知道原告与其前夫苏万财离婚,且原告已经再嫁到兰西县红光镇义泉村,户口已迁出并重新分得土地,不应再在火石山乡兴华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文书还有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