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协华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188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赵**与谭**为夫妻关系。赵**主张于2012年11月13日入职协华公司,任喷漆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协华公司应按照发放工资的数额向其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128700.6元,并提交厂牌、结婚证、工资袋、工资条、考勤卡(魏*、赵**、谭**、吴**、方**、黎小华等人)为证;协华公司确认厂牌、结婚证、工资袋、工资条、考勤卡的真实性,但称为统一管理,而对每个承包人员办理厂牌作为出入凭证,工资袋和工资单是结算承包费用的凭证,结婚证与本案无关,考勤卡则证实所有考勤人员是赵**聘请的工人,没有下班及加班的记录,如果是协华公司招聘的员工,有详细的上下班打卡记录,另主张双方...(本文书还有2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