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谭**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协华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155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赵**与谭**为夫妻关系。谭**主张于2012年11月13日入职协华公司,任喷漆助手,未与协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协华公司应按照发放工资的数额向其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55157.4元,并提交结婚证、工资袋、工资条、考勤卡(魏*、赵**、谭**、吴**、方**、黎小华等人)为证,并主张工资单中的“面油四人,承包计件”几个字是协华公司事后添加,谭**为计件员工,做完即可下班;协华公司确认结婚证、工资袋、工资条、考勤卡的真实性,但称工资袋和工资单是结算承包费用的凭证,结婚证与本案无关,考勤卡则证实所有考勤人员是赵**聘请的工人,没有下班及加班的记录,如果是协华公司招聘的员工,有详细的上下班打卡记录,另主张与赵**存在承包关系,赵**承包协华公司的面油部,约定的工资计算方式为保底计件,保底550元...(本文书还有2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