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杨**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邯郸中院)(2016)冀04执复****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
杨**诉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02年6月11日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邯山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杨**的起诉。杨**不服,上诉至邯郸中院。邯郸中院于2002年8月2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多次经邯山法院、邯郸中院审判监督程序审理,2008年5月23日,邯山法院作出(2007)邯山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运输公司于1995年2月20日作出的邯运(1995)13号文件对杨**的除名决定。二、运输公司按规定给杨**补发欠发的工资和欠缴的养老保险金。三、驳回杨**的其他诉讼请求。杨**不服,上诉至邯郸中院。2008年12月24日,邯郸中院作出(2008)邯市民再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邯山法院(2007)邯山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二、运输公司为杨...(本文书还有39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