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西双版纳曼列橡胶有限公司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2018)云01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昆明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云南银健食品有限公司、云南博瀚融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中院根据(2017)云01执1548、****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云南博瀚融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营业部帐户存款采取了执行措施,西双版纳曼列橡胶有限公司对此提出执行异议,昆明中院于2018年4年24日作出(2018)云01执异****号,裁定驳回西双版纳曼列橡胶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昆明中院查明,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云0102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载明: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银健食品有限公司、云南博瀚融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665000...(本文书还有29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