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深圳市前海梧桐投资有限公司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文山中院)(2018)云26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文山中院在执行(2017)深仲裁字第1548号裁决书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所有位于文山三七产业园区河***小区房屋(房产证:02××59)采取了查封措施。张**提出执行异议,文山中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2018)云26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位于文山三七产业园区河***小区房屋(房产证:02××59)的执行。
文山中院查明,2006年12月21日,李*与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位于文山三七产业园区河***小区房屋(房产证:02××59)。
2011年5月25日,李*与张**签订《转房协议》,约定李*将其所有位于文山三七产业园区...(本文书还有19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