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达云南公司)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2018)云01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昆明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盘龙支行与被执行人云南巨龙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向昆明中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昆明中院于2018年4月29日作出(2018)云01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变更申请。
昆明中院查明,昆明中院于2000年4月13日作出(2000)昆法经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云南巨龙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本文书还有1140字未显示)